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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黃先生詢問:基本工資自112年1月1日起調整為每月26,400元,雇主每月給付居住未滿183天的員工薪資時,原適用18%扣繳率的範圍是否有變動?南區國稅局表示,雇主聘僱在一課稅年度內於中華民國境內居住未滿183天的員工(以下簡稱非居住者),其薪資所得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3條第1項第2款規定,全月薪資給付總額在行政院核定每月基本工資1.5倍以下者適用6%扣繳率,超過者適用18%扣繳率。因非居住者薪資適用6%或18%扣繳率的基準係以基本工資1.5倍來計算,故薪資扣繳率原適用18%者,若112年起全月薪資給付總額在基本工資1.5倍以下者,則可適用6%的扣繳率。該局舉例說明:若甲員工為非居住者,111及112年每月薪資均為36,000元,因未超過各該年度基本工資的1.5倍,故其扣繳率均為6%;若111及112年每月薪資均為40,000元,因已超過各該年度基本工資的1.5倍,故其扣繳率均為18%。(資料來源:財政部)

Q:我司轉投資國外標的A公司,A公司去年有發股利,理應A公司SOH理應會有扣繳憑證,不然也無法確定是否將扣繳金額繳給政府或入其他地方,請問誰需要提供證明? 1.我需要向A公司索取扣繳憑證或是股利憑單 2.是否跟我司在該國的股代索取? 3.向A公司的簽證會計索取?

高雄國稅局表示,時序已近年底,營業人除應以每二月為一期,按期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其有應納營業稅額者,應先向公庫繳納後,檢同繳納收據一併申報外,提醒當年度有股利收入或屬兼營營業人,於報繳當年度最後一期營業稅時,除依規定計算「當期」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之比例(以下簡稱不得扣抵比例)外,尚須計算「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調整稅額後,併同最後一期營業稅額辦理申報繳納。高雄國稅局進一步說明,兼營營業人係指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4章第1節規定計算兼營應稅及免稅貨物或勞務者,或兼依營業稅法第4章第1節及第2節規定計算稅額者,該營業人於報繳當年度最後一期營業稅時,必須依照「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規定,同時計算「當期」及「當年度」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之比例,據以申報繳納當期營業稅額。本轄因有此類疏於調整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報繳稅額而遭處罰的案件,故特別呼籲營業人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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