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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境外電商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年銷售額超過新臺幣(下同)48萬元者,應辦理稅籍登記報繳營業稅。  該局說明,國人透過網路向外國業者購買電子書、影音服務、線上遊戲或網路訂房等電子勞務之交易日益頻繁,為解決稅源流失及國內、外業者不公平競爭等問題,105年12月28日修正公布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6條第4款、第28條之1,財政部亦訂定「跨境電子勞務交易課徵營業稅規範」,自106年5月1日起,境外電商營業人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年銷售額超過48萬元者,應自行或委託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有固定營業場所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為其報稅之代理人,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稅籍登記,以每2個月為1期,於單月15日內按期報繳營業稅。  該局指出,上述修正之營業稅法,僅限於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之情形,方屬應向我國辦理稅籍登記及報繳營業稅;如向我國銷售貨物,係於貨物自國外進口時由海關代徵營業稅,又如銷售電子勞務之對象為公司、商號、機關、團體等非境內自然人,除符合營業稅法第36條之1者外,由購買國外電子勞務之公司、商號、機關、團體依營業稅法第36條規定報繳營業稅,亦即該外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非屬營業稅法所定納稅義務人,無須向我國辦理稅籍登記。

Q:1.國外客戶訂單因故取消,故有收取備料金額,國外匯入款(外幣)但無出口報關單,只有開立invoice,請問需要申報營業稅嗎?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年底將屆,時有接獲納稅人電話詢問國庫機關專戶存款退稅支票,因已逾支票有效兌領期間而未兌領,應如何處理?  該局說明,國庫機關專戶存款支票上載有發票日期,自發票日起算1年內為兌領有效期間。逾有效兌領期間未兌領者,該支票即自動失效,惟受退稅人仍可透過以下方式領取該筆退稅款:如國稅局尚未將該退稅款解繳國庫,納稅義務人可提示原退稅支票向國稅局申請展延發票日;如國稅局已將該退稅款解繳國庫,納稅義務人可申請重新換發退稅支票,國稅局將依國庫支票管理辦法第29條規定換發新的國庫退稅支票。  該局舉例說明,如民眾目前持有之國庫退稅支票發票日為108年11月20日,因自發票日起算已逾1年無法兌領,則可持原支票向國稅局申請展延發票日或換發退稅支票;國稅局於該退稅款解繳國庫前,將就原退稅支票辦理展期,惟若退稅款已解繳國庫,即應辦理退稅支票之換發。  該局籲請,納稅義務人持有國庫機關專戶存款退稅支票時,請儘速持往金融機構或郵局兌領,以免因逾期或遺失需申請展期或換發。為避免因退稅支票逾期、遺失、污損、申請展期、換發或兌領,往返奔波耗時費事,建議申報時選擇指定金融機構或郵局存款帳戶直撥退稅,國稅局於退稅當日會直接將退稅款撥入納稅義務人指定之存款帳戶,省時、安全又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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