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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表示,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年銷售額逾新臺幣48萬元者,應辦理營業稅稅籍登記。該分局進一步說明,應辦理稅籍登記之境外電商營業人,可自行或委託報稅代理人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境外電商課稅專區」線上申請稅籍登記,並以每2個月為1期,於次期開始15日內線上申報營業稅。另為便利境外電商營業人繳納稅款,可透過專戶匯款方式或持繳款書至代收稅款金融機構、便利商店繳納稅款。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國民,以其在中華民國境內或境外之財產為贈與者,皆應合併計算同一年度贈與財產金額,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課徵贈與稅。  該局說明,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贈與人在1年內贈與他人之應計入贈與總額財產總值超過贈與稅免稅額220萬元時,應於超過免稅額之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贈與稅申報。是以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於同1年內(以1月1日至12月31日為1年)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或境外之應計入贈與總額財產為贈與者,在合併計算超過免稅額220萬元後之30日內應辦理贈與稅申報。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為設籍臺北市居民且經常居住於我國,將其在境外美國銀行存款美金10萬元及境內臺灣銀行存款新臺幣300萬元贈與子乙君,因甲君為經常居住我國境內之國民且贈與金額已超過贈與稅之免稅額220萬元,甲君應於匯款日後30日內向該局申報贈與稅。  該局呼籲,贈與人申報贈與稅時除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申報贈與稅外,亦可網路申報,相關申報書表已置於該局網站(https://www.ntbt.gov.tw)供民眾依需求自行下載使用。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各種機動車輛應依規定課徵貨物稅,但專供公共安全及公共衛生目的使用且附有固定特殊裝置及標幟之特種車輛,可免徵貨物稅;惟嗣後如變更用途或轉讓時,則應依規定補繳貨物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因轉讓或移作他用而不符合免稅規定之車輛,應依貨物稅條例第2條第1項第5款及第23條第4項規定,由轉讓或移作他用之人,於轉讓或移作他用之次日起30日內向所在地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申報納稅。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如有原免徵貨物稅之車輛經轉讓或移作他用而未依規定報繳貨物稅之情形,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向所在地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可免予處罰。(資料來源:北區國稅局)

ACC711CEV55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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