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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公司每月自動線上扣款支付之GOOGLE信箱費用是否需要扣繳及申報?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財政部101年10月31日台財稅字第10100105170號令規定,自102年1月1日起,營利事業與經銷商或客戶約定,以達到一定購銷數量或金額為招待旅遊之條件者,該營利事業招待經銷商或客戶國內外旅遊之費用,屬具獎勵金性質之促銷費用,非屬「交際費」範疇,應按「其他費用」列支,並應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及填發免扣繳憑單予納稅義務人。       該局說明,就一般商業習慣而言,交際費係營利事業從事營利活動過程中,為塑造或改進獲利環境、建立良好公共關係所支出之費用,具有「任意支付」以期待增加「未來交易」之目的,且通常與獲致營業收入「無必然因果關係」。藝品中心為招攬業務,與旅行社約定免費提供來訪旅行團遊客餐點之支出,係基於未來交易之目的而支付,獲得免費餐點之觀光客未必會購買藝品中心之商品,性質與一般營利事業招待客戶餐飲支出,以期增加獲利機會並無不同,所以,該項餐點支出屬交際費之性質,尚非屬促銷獎勵金,不能以其他費用列支。       該局特別提醒業者應注意上開規定,以正確科目申報相關費用,並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0條規定計算交際費得列報限額。(資料來源:北區國稅局)

Q:本公司為中古車商,向甲(個人)購買車輛供銷售使用,唯該車輛係甲個人當初以融資租賃方式向格上(租賃公司)所購買,租賃期間尚未到期(尚有10期款)。現今本公司以150萬購買該車輛,其中100萬支付給甲個人,50萬支付給格上(支付剩餘10期款),取得格上開立給本公司的三聯式發票50萬及與甲的買賣合約書,試問在此情況下 (一)格上開立予本公司三聯式發票50萬可否扣抵?而支付甲的100萬是否可適用營業稅法第15條之1設算進項稅額扣抵? (二)若改成與甲的買賣合約書為150萬,請格上直接開立二聯發票50萬給甲,是問與甲的買賣合約書150萬是否可適用營業稅法第15條之1設算進項稅額扣抵? 上述問題(一)及(二),車輛皆由格上直接過戶到本公司,而非先登記在甲個人在轉登記本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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