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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各位會計師/顧問您好:同一位負責人有A及B兩間公司,C公司為外面的進貨廠商,因某些原因B公司無法出面向C公司直接進貨,故以A公司向C公司進貨並取得抬頭為A公司的甲產品10萬元(含稅)的發票,A公司再開立抬頭為B公司的甲產品10萬元(含稅)的發票給B公司,請問以上發票開立直接以進貨成本價開立出去這樣是可以的嗎? 會不會有違反法規或是日後國稅局看到有問題產生,謝謝

中區國稅局竹南稽徵所表示,108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將於109年5月1日開始,民眾收到或下載108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稅額試算通知書,請仔細核對所得、免稅額、扣除額及稅額計算等資料,若核對無誤並同意以稅額試算通知書所載內容作為申報資料,請於109年5月1日至6月1日繳稅或回復確認,即完成報稅。該所就3種試算結果(繳稅、退稅或不繳不退)的注意事項說明如下:屬於繳稅案件的繳稅方式有現金(含票據)繳稅、信用卡繳稅、轉帳繳稅〔包括委託取款、晶片金融卡、自動櫃員機(ATM)及活期(儲蓄)存款帳戶轉帳〕及行動支付工具繳稅,除書面回復繳稅取款委託書者需填妥附件繳稅取款委託書郵寄或遞送至國稅局外,其餘繳稅方式均免將繳款證明或資料送交國稅局。 屬於退稅案件及不繳不退案件,回復確認方式如下:(1)線上登錄確認:以憑證、行動身分識別或納稅義務人的「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線上驗證碼」為通行碼,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  (https://tax.nat.gov.tw)回復確認。(2)書面確認:填妥國稅局寄發的附表退稅確認申報書,遞送或以掛號郵寄至國稅局。(3)電話語音確認:得以市話撥打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語音回復確認,但屬退稅案件,僅限107年度結算申報以納稅義務人本人帳戶完成繳(退)稅,且108年度亦選擇沿用該帳戶辦理退稅者。該所提醒民眾,如不同意稅額試算通知書之內容、有資料不正確或其他應調整事項,請於109年5月1日至6月1日自行以其他申報方式辦理結算申報,免依通知書所載金額繳納或回復確認。資料來源:中區國稅局

財政部賦稅署表示,本(109)年下期營業用車輛使用牌照稅,已於本年10月1日開徵,繳納期限至同年11月2日(星期一)截止,尚未繳納之納稅義務人請儘速繳納。如繳款書遺失或尚未收到者,請儘速向車籍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或其派駐監理機關服務櫃檯申請補發,亦可登入地方稅網路申報作業網站 (網址:https://net.tax.nat.gov.tw/),利用工商/金融憑證或統一編號加車號,直接線上查繳稅款;稅額在新臺幣3萬元以下者,可於開徵期間使用工商憑證或統一編號加車號,透過便利商店多媒體資訊機查詢列印繳納單後,直接至便利商店櫃檯繳納。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5條規定,交通工具所有人或使用人未於規定繳納期間內繳清稅款者,每逾2日按滯納數額加徵1%滯納金(最高加徵15%)。財政部賦稅署特別提醒,未於本年12月31日前繳清今年使用牌照稅之車輛,倘於110年1月1日起使用公共道路經查獲,將依同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處應納稅額1倍以下之罰鍰,請納稅義務人儘速於期限內繳納,以免逾期受罰。該署特別說明,納稅義務人受疫情影響,不能於規定繳納期間內繳清稅捐者,得依稅捐稽徵法第26條相關規定,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上開延、分期繳稅措施規定及申請流程,業置於財政部網站「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專區」(https://www.mof.gov.tw/covid19),並提供申請書格式,納稅義務人可自行下載運用,亦可利用該專區登載各稅捐稽徵機關諮詢窗口,以電話直接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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