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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標題: 因為依據財政部的規定,為了維持租稅公平性,網路賣家的課稅標準必須比照實體商店(小規模營業人),依據現行一般營業人課稅標準。 由於現在政府推動行動支付,小規模營業人導入行動支付享有租稅優惠。 那麼~網路賣家在網路上所銷售的銷售額達新臺幣20萬元時,是否仍可適用1% 稅率課徵營業稅,免使用統一發票呢??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邇來房地產交易熱絡且適逢年底房市旺季,營業人若將購買之紅單或預售屋要轉手時,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3條規定,應按讓與價格全額開立應稅發票予買受人。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向建商購買房地,於各期交付房地款時會取得建商依預收房屋及土地款分別開立應稅及免稅之統一發票,倘在未取得房地所有權登記前即轉售,其交易標的係請求移轉房地登記之「權利」並非銷售不動產,轉讓時無論契約中有無約定房屋及土地價格比例,都須依出售之價格全額開立應稅統一發票予買受人,並無出售土地免徵營業稅的適用。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08年3月向建商購入預售屋1,800萬元,與建商簽訂預售屋買賣契約書,該契約書登載房屋及土地價格各為900萬元,繳納頭期款50萬元後,即因財務困難於同年8月將該預售屋之權利以總價合計2,050萬元轉售予劉君,甲公司依銷售總額按房屋評定標準價格(含營業稅)占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標準價格(含營業稅)總額之比例,開立預售房屋款應稅發票1,000萬元及預售土地款免稅發票1,050萬元,經該局查獲,以其轉讓預售房地係屬轉讓請求移轉房地登記之權利,請求移轉土地登記權利的轉讓金額1,050萬元亦應開立應稅統一發票,核定補徵營業稅額50萬元,並依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7款處罰鍰50萬元。    該局提醒,營業人轉售紅單或預售屋,因雙方交易標的是房地登記權利之轉讓,無論有無約定土地或房屋價格,均應全額開立應稅統一發票,也切勿因買受人為個人,而心存僥倖漏未開立統一發票,以免遭查獲補稅並處以罰鍰。

本局表示,營利事業所得稅上損失之認列,除「真實」為基本要求外,還須具備營業上之合理及必要,而所謂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合理發生之損害」,限於損害之性質係直接或間接指向獲取收入之經營事業活動所產生者,才可以認列。      本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0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呆帳損失3億6千萬餘元,其中含前董事長等人利用職權,將屬於甲公司之資產私自轉售,並將因銷售貨物而收取之應收帳款、保證金予以侵占計3億5千萬餘元,經核認非屬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之損失,否准認列。甲公司不服,申請復查及提起訴願均遭駁回,循序提起行政訴訟,亦經最高行政法院判決駁回確定在案。      本局進一步說明,依所得稅法第38條規定,營利事業損失之發生,係因經營本業或附屬業務所致,才能於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為損失。甲公司列報前經營階層挪用資金而未償還之呆帳損失,既肇因於前董事長等人利用職權,將屬於甲公司之資產私自轉售,並將因銷售貨物而收取之應收帳款、保證金予以侵占,該債權非屬甲公司直接或間接為獲取經營事業收入,從事循環性經營事業活動環節所產生之應收帳款,所生損失不具備營業上之合理性與必要性,在稅務上自不得列報為呆帳損失。

ACC711CEV55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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