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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辦信用卡
1.按我國就外籍人士申辦信用卡應具備之資格條件與本國人相同,需有身分證明及還款能力證明文件。
2.實務上外籍人士需準備護照影本、有效居留證影本、薪資扣繳憑單或其他財力證明等文件,依照各發卡機構規定申請信用卡,發卡機構則依內部徵審準則辦理核卡及額度授予等相關事宜。基於各發卡機構之信用卡政策尚有不同,且對於信用卡之審核及管理係屬其業務自主及專業經營原則範圍。
(二)申辦銀行貸款:目前持居留證之外籍人士向銀行申請貸款,並無特別法令限制規範,而是由各銀行依據客戶的借款用途、信用狀況、收入情形及有無擔保品等情形,依照銀行法及徵、授信審核原則審核後決定是否同意貸放,與辦理本國人貸款業務相同。
(三)為建立在臺外籍人士金融服務之友善環境,本會已請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於該會網站建置「銀行業提供在臺外來人士服務資訊專區」,提供包括向銀行申請開戶、金融卡、貸款、信用卡、費用代繳及網路銀行等相關資訊,供外籍人士參考。
相關資訊請連結:http://www.ba.org.tw/PublicInformation/BusinessDetail/10?returnurl=%2F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於年度中死亡,其死亡及以前年度有依所得稅法規定應申報課稅之所得,應由生存配偶為納稅義務人,並將死亡者列為配偶,合併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納稅。該局進一步說明,如死亡者無配偶或未列為受扶養親屬,則應由遺囑執行人、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於死亡人死亡之日起3個月內,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並就其遺產範圍內代負一切有關申報納稅之義務。但遺有配偶為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者,仍應由生存配偶依所得稅法第71條之規定,合併辦理結算申報納稅。該局舉例說明,甲君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於106年間死亡,遺有配偶乙君亦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乙君於107年5月綜合所得稅申報期間,至該局詢問報稅事宜,經該局輔導應以乙君本人為納稅義務人,甲君列為配偶,與甲君合併申報納稅。惟乙君如以其自然人憑證或健保卡線上查調所得時,無法查得死亡配偶甲君之所得資料,必須持死亡配偶之除戶戶籍資料或死亡證明書及繼承人之身分證正本,至各地區國稅局及所屬分局、稽徵所,查詢甲君之所得資料,據以辦理結算申報。該局呼籲,個人於年度中死亡,遺有配偶者,應由生存配偶合併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納稅義務人(生存配偶)應將死亡配偶之當年度構成綜合所得總額之各類所得連同本人之各類所得,於次年5月申報期限內,向稅捐稽徵機關合併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ACC711CEV55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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