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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表示,配合「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下稱資金專法)之制定,為使相關稅務違章案件之裁罰更具允當性,該部今(17)日修正發布「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下稱本參考表)資金專法第10條、第11條規定部分。財政部說明,108年7月24日制定公布資金專法,其中第10條及第11條分別明定受理銀行違反扣繳或申報規定及個人與營利事業申請填載資料或檢附文件不實之處罰規定。109年11月16日修正發布「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8條之1及第8條之2規定,就上開違章案件屬情節輕微情形予以減輕或免予處罰。違章案件不適用前開減免處罰標準者,應予裁罰,為使稽徵機關辦理前開裁罰案件有一致裁量基準,並兼顧與減免罰標準之衡平,使裁罰更具允當性,爰修正本參考表規定,增訂資金專法部分,重點如下:一、受理銀行未依規定扣繳、申報依資金專法第10條第1項規定應處罰鍰案件,按下列違章情形,適用裁罰倍數如下:(一)稽徵機關限期責令補正期間內(下稱限期內)已補扣繳稅款及據實補申報者:按未(短)扣繳稅額處0.2倍罰鍰。(二)限期內已補扣繳稅款但未據實補申報者:按未(短)扣繳稅額處0.3倍罰鍰。(三)限期內已據實補申報但未補扣繳稅款者:按未(短)扣繳稅額處0.4倍罰鍰。(四)限期內未補扣繳稅款及據實補申報者:按未(短)扣繳稅額處0.6倍罰鍰。(五)未(短)扣繳稅額在新臺幣(下同)70萬元以下者:依前4點規定之倍數酌減20%處罰。(六)首次裁罰者:依前5點規定之倍數酌減20%處罰。(七)經查屬故意違章者:不適用前6點規定,處最高罰鍰(未(短)扣繳稅額之1倍)。二、受理銀行已依規定扣繳而未依規定申報者,依資金專法第10條第2項規定,處扣繳稅額20%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2萬元,最低不得少於1,500元。三、個人及營利事業申請填載資料或檢附文件不實依資金專法第11條規定應處罰鍰案件,按下列違章情形,適用裁罰金額如下:(一)首次裁罰者:處最低罰鍰3萬元。(二)第2次裁罰者:處10萬元罰鍰。(三)第3次及以後各次裁罰者:處最高罰鍰30萬元。(四)經查屬故意違章者:處最高罰鍰30萬元。財政部提醒,上開修正規定自發布日生效;另依稅捐稽徵法第1條之1第4項規定,有利於納稅義務人者,於本參考表發布時尚未核課確定之案件,有其適用。如有查詢本次修正內容需要,可至財政部賦稅署網站(http://www.dot.gov.tw),點選「公開資訊法令規章賦稅法規行政規則稅捐稽徵法相關法規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項下查詢。

開學季即將到來,財政部南區國稅局特別提醒,民眾如有子女在外求學,無論是入住學校宿舍,或在外租屋,該租金支出皆可於明年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列報列舉扣除額,請注意保留相關文據,才能有效合法節稅。該局說明,納稅義務人、配偶及申報受扶養直系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租屋供自住且非作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其所支付的租金,每一申報戶每年可在12萬元的限額內列報減除。不過要注意,如果已列報購屋借款利息扣除額者,就不得再扣除該房屋租金支出,所以納稅義務人如有同時符合規定的購屋借款利息及房屋租金支出時,可先自行比較兩者扣除金額的大小,再擇優列報;此外,繳交的學校宿舍費,是就申報時未列入子女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的部分,列報租金扣除額。該局進一步提醒民眾,保留下列相關文據,才能在明年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提供給國稅局核認:(一)入住學校宿舍:應提供註冊時繳交宿舍費收據影本。(二)在外租屋:租賃契約書及支付租金的付款證明影本(如:出租人簽收收據、自動櫃員機轉帳交易明細表或匯款證明);另須提供納稅義務人、配偶或申報受扶養直系親屬於課稅年度在承租地址辦竣戶籍登記的證明,或載明承租的房屋於課稅年度內係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的切結書。(資料來源:南區國稅局)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第1項規定,個人之基本所得額應以申報戶之綜合所得淨額加計海外所得、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屬同一人之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給付(108年度死亡給付超過3,330萬始計入)、境內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受益憑證交易所得、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減除之非現金捐贈金額及選擇分開計稅之股利及盈餘合計金額,合併計算。該局指出,海外所得包含未計入綜合所得總額之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香港澳門地區來源所得。每一申報戶全年海外所得合計數未達新臺幣100萬元者,免予計入基本所得額;在新臺幣100萬元以上者,應全數計入。倘海外財產交易有損失者,僅得自同年度海外財產交易所得中扣除,扣除數額不得超過同年度海外財產交易所得(附表1)。該局進一步說明,海外財產交易損失不得與境內財產交易所得互抵,且損失及所得均須以實際成交價格及原始取得成本計算損益,並經稽徵機關核實認定者,方可扣除。該局舉例,納稅義務人甲君108年度綜合所得淨額600萬元,同年度透過國內期貨券商投資境外期貨及股票,當年度投資期貨交易所得1,500萬元、投資股票交易損失1,530萬元、海外基金配息190萬元、境內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受益憑證交易淨所得300萬元、另餘有前3年度遞延扣除之境內受益憑證交易損失50萬元。甲君當年度海外財產交易損益互抵後所得為0元,其淨損失30萬元不得跨年度扣除,亦不得與境內財產交易所得互抵。因此,甲君108年度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之項目有:綜合所得淨額600萬元、海外所得190萬元、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受益憑證交易淨所得300萬元,並扣除前3年度遞延扣除之境內受益憑證交易損失50萬元後,甲君108年度基本所得額為1,040萬元(附表2),已達所得基本稅額條例所訂之670萬元課稅門檻,應檢具相關證明文件並申報所得基本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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