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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謝謝會計師回覆。承3/31提問:若手續費金額對方要求開立折讓,我司折讓單應如何入帳?(實際上並無少付款項,手續費是銀行收取)

Q:國外總公司下訂單台灣,貨由台灣分公司寄出(不走報關),發票由台灣供應商提供給國外總公司,款項國外總公司直接給台灣廠商 這樣可以嗎?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個人自105年1月1日起交易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屋、土地,核屬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新制課稅範圍,個人若出售受贈取得之房屋、土地,除因夫妻間互贈取得外,該房屋、土地取得日之認定,應以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為準,並以其取得日起至交易日止計算持有期間,按持有期間長短適用不同稅率計算應納稅額。該局指出,有民眾來電詢問,其於109年6月間出售自姐姐贈與取得之房地,該房地係104年12月訂立贈與契約,惟於105年1月始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可否以贈與契約日認定為房地取得日,並依其持有期間(104年12月至109年6月)超過2年未逾10年之稅率20%計算房地合一稅呢?經該所回覆:依所得稅法及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規定,本案出售之房地取得日為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非為贈與契約簽訂日,是該房地取得日為105年1月,並應依其持有期間(105年1月至109年6月)超過2年而未逾10年,按適用稅率20%申報納稅。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於辦理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申報前,應就房地之取得日、持有期間及其他有關文件詳加確認,以為正確申報,並於完成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30日內申報繳稅。(資料來源:中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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